离婚后妻子要求分割婆婆买的房子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不予支持

ade (1) 2024-09-18 20:24:27

  2014年5月,王某与孙某在深圳登记结婚。婚姻期间,王某的父母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,并登记在王某名下。2022年10月,由于家庭矛盾,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,孙某同意离婚,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。然而,孙某提出,王某名下的房产购买和出售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,并要求分割房产出售后的增值款项。

  王某提供了房产购买相关的全部材料,证明房产的定金、首付款及月供均由其母亲支付,且双方在购房当年已签订代持协议。房产出售后,王某将全部售房款转给了母亲。法院审理后认为,房产的购买、持有、出售均由王某代替其母亲操作,孙某主张的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,因此不予支持。

  此案件展示了在离婚财产分割中,对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,若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房产的实际出资人为非婚姻双方,且双方有明确的代持协议,法院将认定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这一判决为类似情况提供了法律参考,也提醒公众在处理婚姻期间的财产问题时,应保留好相关证据,以保障自身权益。

(责任编辑:鲁忠福 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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